行政处罚信息摘要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德工商处字〔2018〕13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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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|
个人 |
姓名(名称) |
黄彩珍 |
注册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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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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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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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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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类型 |
无照从事肉类零售经营活动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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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内容 |
罚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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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|
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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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|
2018年11月28日 |
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德工商处字〔2018〕131号
当事人:黄彩珍,女,壮族,初中文化,现年62岁,身份证住址:广西德保县敬德镇多敬村叫亩屯**号,身份证号码:452625195610******,联系电话:1529626****。
经查实:当事人自筹资金1.5万元,购置两轮板车、切肉案板等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以及购进猪肉类等原材料,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,自2018年11月12日起,在德保县敬德镇多敬街上,擅自从事肉类零售经营活动。
2018年11月14日,当事人的违法行为,被本局检查发现。截止被检查发现时为止,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800元,其共获取违法所得800元。
以上违法事实,有现场检查笔录、现场检查照片、询问笔录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。
根据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,本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德工商告字〔2018〕131号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(即2018年11月26日前),未提出任何陈述、申辩,本局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其权利。
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。
本局认为: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,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六条“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(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)予以查处。”之规定,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。
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从事无照经营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本局认为,法律、行政法规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其明确规定,本局应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中“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同时,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实施,且在案发后,当事人能主动到本局接受调查,并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,主动消除危害后果,其情形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、(四)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,本局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。
综上所述,本局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:
没收违法所得800元,并处以1200元的罚款。
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股(地址: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德保县工商局办公大楼301室)办理缴纳手续,并及时到建行德保县桂西华银铝支行(户名: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,帐号:45001677601058005289)缴纳罚没款,并将银行“缴费回执单”交由本局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,本局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